公.司.簡.介

營 業 規 章

環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章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服務有關之條件

. 環世通服務收費標準

     國際電話預付卡(語音轉售服務)

儲值式:(預付)

產品名稱(單位)

價格(新台幣/)

200

200

300

300

200

200

300

1000

 

 

月租用戶費率:

 

DESTINATION

環世通

(/6)

美國  加拿大

0.3

墨西哥

1.4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1.5

其他地區

2.0

 

 

 

 

  

大陸地區

0.5

香港

0.5

日本

0.7

南韓

0.7

新加坡

0.7

印度  斯里蘭卡

2.3

菲律賓  泰國

馬來西亞

印尼 

 

1.0

 

澳門

1.1

緬甸

2.8

越南

2.8

其他地區

2.6

英國 法國 德國

義大利 荷蘭 瑞士

比利時 瑞典  丹麥

 

0.75

 

葡萄牙 西班牙 芬蘭 挪威

盧森堡 愛爾蘭 奧地利

1.2

其他地區 RUSSIA

1.7

非洲

 

2.4

中東

 

2.4

大洋洲

紐西蘭 澳洲

0.7

其他地區

2.4

 

 

 

  申請各項業務請經由環世通網站、電話或是email方式與環世通銷售部門聯絡,環世通將請專人與用戶聯絡。

  預付卡服務為預付式,用戶可利用郵政劃撥、銀行匯款或是線上刷卡方式購>買。

 乙. 服務有關之條件  

 一條 客戶應依環世通公布之各項經由電信總局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述詳細收費標準資料,環世通應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資費有調整變更時, 除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外,並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變更部份,變更前告知客戶,客戶如不同意,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處理退費事宜。

 第二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 個月而終止者,其使用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使用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三條 客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環世通得於通知客戶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客戶不同意充抵,環世通應於客戶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環世通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四條 客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 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環世通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客戶逾期未繳清者,環世通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業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環世通得終止提供本項業務。前項所欠各項費用,客戶仍須繳納。客戶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環世通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環世通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五條    客戶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環世通電腦紀錄資料為準。客戶對各項應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環世通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但如有盜用、冒用之情形者,依戶權利義務條款第四條 規定辦理。  

 第六 客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環世通製發收據或發票交客戶收執;如有遺失,客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環世>通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環世通之圖章始生效力。客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環世通紀錄為準。

 

戶權利義務條款

   

 第一條 客戶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二條 客戶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 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使用費應予扣減,扣減比率如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 減 比 

 12以上-未滿24

當月使用費減收  5  

      24-未滿48

當月使用費減收 10  

      48-未滿72

當月使用費減收 20  

      72-未滿96

當月使用費減收 30  

     96-未滿120

當月使用費減收 40  

    120小時以上

當月使用費全免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環世通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條 客戶若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環世通得停止其使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 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環世通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前二項 情形於客戶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條        客戶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環世通應立即通知客戶,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客戶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客戶發現使用之本業務被盜接、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環世通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客戶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環 世通查證結果證明確由客戶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客戶仍應繳納。

 

 第五條 環世通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環世通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六條 環世通因故暫停或終止營業,以致對客戶權益產生損害時,依實際損失於一個月前通知客戶辦理退費或補償,並通知電信總局備查。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一條 客戶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環世通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二條       客戶非經環世通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 環世通得終止本契約。

 三條 客戶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環世通同意者,對於環世通不發生效力>。  

 第四條 客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環世通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客戶自行終止租用,環世>通得逕行銷號。

 第五條 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以書 面通知客戶後,若同意即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客戶若不同意變更或修正之內容可於繳清費用後退用並中止契約  

 第六條 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 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 效力。

         

國際電話預付費卡  

 第一條 預付費卡>服務內容自台灣發話至國外。其中通信服務的定義為:環世通所開放之海外接續國家或區域間通信服務。惟預付 費卡之有效期限以 六個月為期,並明白標示於預付費卡之上。

 第二條 客戶需先行繳付與預付費卡面額等 值之費用,以購買環世通系統所提供之通信服務。  

 第三條 因預付費卡印刷不清、卡號設定有誤或運送途中毀損等因素造成之卡片無效或瑕疵,客戶得要求退、換貨。惟客戶持卡超過卡片有效期限>,不 在退費之範圍內。

 其他與使用者權益相關之項目

 第一條 環世通客戶需變更聯絡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時,應以書面或是口頭告知本公司,以維護使用者及環>世通之權益。

 第二條 環世通客戶在使用環世通服務有任何疑問,可以透過客服電話與本公司聯絡,我們將提供完善服務,並會儘快處理並解決問題。

申訴服務  

  客戶不滿意環世通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環世通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環世通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環世通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服務專線︰(02)2518-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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